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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的成语?

260 2024-04-28 22:30 admin   手机版

一、保护历史文化的成语?

【护国佑民】:hù guó yòu mín,捍卫国家,保护人民。作宾语、定语;指保家卫国。

【阿保之功】:ē bǎo zhī gōng,阿保:保护,养育。扶持、养育的功劳。作主语、宾语;指父母的成绩。

【陈保之劳】:ē bǎo zhī láo,阿保:保护,养育。扶持、养育的功劳。

【遮风挡雨】:zhē fēng dǎng yǔ,比喻起保护作用。作谓语、定语;指保护。

【民保于信】:mín bǎo yú xìn,指执政的人有信还要有义,才能受到人民拥护。作宾语、定语;用于劝诫人。

【爱礼存羊】:ài lǐ cún yáng,由于爱惜古礼,不忍使它废弛,因而保留古礼所需要的祭羊。比喻为维护根本而保留有关仪节。作宾语、定语;指保持礼节。

【倾柯卫足】:qīng kē wèi zú,指善于保护自己。作谓语、宾语;用于比喻句。

【前呼后拥】:qián hū hòu yōng,前面有人吆喝开路,后面有人围着保护。旧时形容官员出行,随从的人很多。作谓语、宾语、状语;用于权贵等。

【广厦之荫】:guǎng shà zhī yīn,高大的房子能挡风蔽日。形容使人得到保护。作宾语;用于比喻句。

二、历史文化保护立法包括?

包括两个部分:其一为全国性保护法律、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其二为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法规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另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历史文化保护包括什么?

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四、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一,对濒危的,重要的文化遗产要切实采取措施,不让其因时间流逝而毁灭。

第二,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三,培养文化遗产继承者,给予他们合理待遇。

第四,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第五,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从学校教育开始。

五、昆明市水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的保护,保障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文名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地    点昆明市

性    质地下水保护条例目    的保障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等特殊水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及其出露泉点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地下水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统一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水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的保护利用规划。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结合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和动态监测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并确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第九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下列地区,应当限制取水量和控制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二)文物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

(一)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或者有替代水源的地区;

(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地区;

(四)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基础凹陷、墙体开裂等地区;

(五)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

(六)重要交通枢纽及其沿线规划控制地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对已经批准开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停或者封填;逾期未封停或者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停或者封填。

第十一条 在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确需保留地下水取水工程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存贮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垃圾等污染物;

(二)污染、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

第十三条 勘探、采矿、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井的封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保证施工质量,防止地下水污染。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不宜取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取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的,还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待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提出申请前还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勘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在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区域外的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非经营性零星取用地下水,且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监测情况,核定年度地下水可开采量,并结合地下水取水户的用水需求,限定地下水取水量。

第十九条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

(三)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四)发现水质、水位异常,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

(六)不再使用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向原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七)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监测站点及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监察制度,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方式,规范举报处理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取水户将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地下水井的封填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户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拖欠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提交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发现水质、水位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取水户擅自转供、销售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下达地下水取水计划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怎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

保护理念:应确立“保护文物,修复文化”的理念,以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为重点,同时也要注重文化传承和发扬。

立法保护:需要加强立法保护,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立法,明确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严格保护措施。

政府投入:政府需要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保护。

公众参与:需要加强公众参与,通过宣传教育、展览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和认识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意义,从而形成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技术保护:需要加强技术保护,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数字化保护、加固、修复等技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总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才能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七、怎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一,对濒危的,重要的文化遗产要切实采取措施,不让其因时间流逝而毁灭。

第二,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三,培养文化遗产继承者,给予他们合理待遇。

第四,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第五,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从学校教育开始。

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三个层次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这些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要特别注意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2、完整保存城市传统风貌典型地段“历史文化街区”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要改善街区的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建筑物的内部,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3、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盒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莆田市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以下是我的回答,莆田市历史文化保护条例为了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是指:(一)历史城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二)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三)传统工艺;(四)传统民俗;(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本条例所称历史城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区,是指历史城区外保存文物较多、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独特、仍在使用并需要进行保护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和传统工艺,但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真实性、整体性和延续性。

十、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实施方案?

到2025年,要建立系统完善的保护体系,使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普遍得到修缮利用,形成保护利用长效机制。

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工作方案从积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施抢救保护、修缮维护、活化利用等四个层面,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措施。例如,在活化利用方面,要求引入新型业态,鼓励开展文化创意、教育研究和数字古建等体验实践活动,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文旅、游学等,培育建成一批能反映当地文化内涵的公共活动空间,以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保护;在抢救保护方面,通过建立信息数据库、建立规划手册等方式,实施主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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