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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往景区进游乐设备自己经营怎么写

来源:www.lkmw.com   时间:2022-10-03 17:44   点击:208  编辑:尉迟莺   手机版

只要和园方谈妥 经过允许就可以了 前提是你的设备能吸引人

生态旅游项目策划应该怎么做?怎样才能实现景观生态化?

旅游景区生态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详细介绍如下所示:

1、确定生态化规划目标景区生态化规划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自然资源目标在于要保存现有资源的整体生态价值、基本特征以及对人类活动干扰进行自我恢复的能力。具体内容有保护、保存并提高地表和地下水质量;保存、保护并提高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的多样性;保护自然风景的质量等。

第二,人文资源目标在于要维护并提高历史和文化资源。具体内容有维护与规划区域整体生态价值相关且协调的传统生活方式;保存、保护历史和文化资源要素;发掘历史和文化资源要素。第三,发展目标在于采取与景区整体生态和文化价值的保护相互协调的方式来调整旅游产业的发展。如只允许在指定的未来发展区内进行能够促进发展的项目、只允许在规定区域内布置旅游接待设施等。

2、生态调查生态调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规划区域的自然、社会、人口、经济方面的资料和数据,为充分了解规划区域的生态过程、生态潜力与制约因素提供基础。景区生态调查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历史调查及公共参与的社会调查、遥感调查等调查手段来完成。自然环境调查的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植被、野生动物、土地利用现状等方面。

人文调查的内容包括当地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人文地理特征。社会经济要素的调查分析是确定旅游景区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以及最临近中心城市、经济带、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辐射距离。这对旅游景区的发展规模有关键的决定作用。

3、生态化旅游产品规划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们旅游产品越来越强调生态模式,其中,包括主题生态化、游乐生态化、艺术表现生态化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旅游景观生态化的项目,有生态迷宫(花卉迷宫、果蔬迷宫、湿地迷宫、水景迷宫、树林迷宫等等)、森林氧吧和森林浴场、大型树屋、大地艺术、空中花园等等。把生态造景与生态游乐结合起来,用绿色植物进行造景,用绿色植物制造游乐项目,用绿色环境打造游憩模式。

4、生态技术在景区规划中的运用生态技术,包括生态材质运用、本土化植物配置、低耗能技术应用、绿色植物环境、环保材料与技术等等,对于景区规划特别重要。

5、生态适宜性分析生态适宜性分析是生态化规划的核心,其目的是应用生态学、经济学、地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确定景观类型对某一用途的适宜性和限制性,划分景区资源环境的适宜性等级,为景区旅游开发中的土地利用方式提出建议。

以生态适宜性分析为基础,可以准确地将那些生态上极为敏感、景观独特、宜保持原貌,不宜进行人工建设干扰的区域设为保存区;对有的敏感性稍低,景观较好,宜在指导下做有限的开发利用,设置为保护区,还有生态敏感性较低,自然地形及植被意义不大,适于开发而成为开发区。

你好,我也需要游乐场的管理制度,你这弄好了吗?可以提供给我吗?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园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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