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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最好旅行社(四川南充旅行社排名)

来源:www.lkmw.com   时间:2022-12-04 15:39   点击:166  编辑:平东   手机版

1. 四川南充旅行社排名

我是南充的老市民,国内很多地方都去过,要说哪家旅行社可靠我还是推荐环球旅行社,服务态度和质量绝对是前列,也是南充唯一一家一级旅行社

2. 南充市旅行社性价比高

1、阆中古城 AAAAA

推荐1

    阆中位于四川东北部,嘉陵江中上游,是川北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重镇。战国时为巴国国都,秦灭巴置阆中县迄今2300多年,历代为郡、州、府、道治所。明末清初为四川临时省会达17年之久。  阆中素有风水宝地之美誉,三面环山,四面环水,风光钟灵毓秀,如诗如画。  阆中是全国保存最好的四座古城之一,是四川省唯一立法保护的古城。  阆中文化底蕴深厚,名胜古迹众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阆中是华夏本源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是巴文化的主要发源地,是汉唐民间天文研究中心,是四川状元之乡……全市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多处。  阆中2004年挤身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行列,目前全市有以古城为龙头的重点景区4处,星级酒店6家,国内旅行社10家,民居客栈100多家。  阆中灵奥秀丽的山水风光和独特的古城文化让您回味无穷,丰富的旅游资源为您提供无限商机。 …

2、朱德故里琳琅山 AAAA

推荐2

  这里是-故乡的自然山川。 大巴山南侧、嘉陵江中游四川省仪陇县,峰峦起伏,丘壑纵横,群嶺之中拥簇着一座独特的山峰——琳琅山,因天然形成的五角状形而传誉九洲。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这是一块充满着传奇故事的旅游热土,2003年,围绕琳琅山四周的-故居纪念地,开始修建-故居纪念园暨“-故里琳琅山景区”,2006年被国家评为AAAA级景区景区绿化覆盖率达90.2℅,年平均气温16.5℃,是天然的生态观光休闲游览地。 琳琅秀山水,风光毓神奇。 琳琅山雄壮巍峨,遍山苍松翠柏,中峰突兀,五条小山梁向五个方向延伸。新中国建立后,工程技术人员测量绘图时发现,此山等高线分布成五角星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地质人员航测和九十年代中央电视台航拍,技术人员在飞机上鸟瞰此山,再次证实了勘测结果,此山恰是一枚硕大的五角星浑然天成,拔地而起。 1886年12月……

3、升钟湖风景区 AAAA

推荐3

  升钟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南部县西北部,其地理位置在东经105度44分,北纬31度31分。该区包括南部县的升钟、升水、皂角、保城、双峰、铁边、神坝、大坪、桐坪、店垭、太霞、西河、丘垭、光中等十四个镇乡,辖区内总幅员面积为517平方公里。升钟水库是西南地区最大的水利工程,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效益。总库容为13.39亿立方米,库水面达八万余亩,水库工程涉及并控灌南充、广安、广元三地市的南部、西充、阆中、蓬安、高坪、顺庆、嘉陵、武胜、剑阁等十个县(市区)纵横5500平方公里的208万亩耕地,占灌区总耕地296.8万亩的70%。该工程是将西河流域拦腰截断而形成的高峡平湖。该区主要以西南第一湖——升钟水库为特色,大坝建筑宏伟状观,宽阔的水面犹如大海般的蓬勃生机,区内森林茂密,处处绿树成荫,遮天蔽日;库内水面宽阔,岛屿独特;名人轶事,名胜景点比比皆是;奇山怪石鳞次栉比;环境幽静,气候宜人……

4、阆中锦屏山 AAAA

推荐4

  阆中锦屏山系国家AAAA级风景区,古称阆山,有“天下第一江山”之誉。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四川 阆中市锦屏山-省阆中市城南,因“花木错杂似锦,两峰连列如屏”,故人们通常都叫锦屏山。吴道子三百里《嘉陵江山图》,即以锦屏山为轴心,杜甫诗句“阆中 张宪祠盛事可肠断,阆州城南天下稀”即指此。现在的锦屏山园林共占地80多万平方米,锦屏山东侧为黄花山,有配衬古城风水的奎星楼,始建于明末清初,名魁星阁。  锦屏山风光秀丽,历代都在山上建造楼阁亭榭,有杜陵祠、阆峰亭等。明嘉靖初,保宁知府张思聪更建锦屏书院,内有尊道阁贮藏经史,另建三贤祠祭祀理学家朱熹、张栻、黄裳。后杨瞻增修望江楼及三洞六亭。清代黎学锦重建三贤祠,改祀杜甫、司马光、陆游,并在锦屏山麓建张烈文侯祠,在阆南桥附近立“张烈文侯故里”碑,纪念抗金名将阆中人张宪。清代先后建吕祖殿、八仙洞、飞仙楼、太白楼、邱祖殿、观音殿、三贤祠、武侯祠、静应祠、

5、嘉陵第一桑梓 AAAA

推荐5

  走进蓬安,就走进了嘉陵江流域最经典的诗画田园,“巴蜀第一名人”司马相如就诞生在嘉陵第一桑梓这座美丽的千年古城里。嘉陵第一桑梓是国家4A级旅游区,汇集了嘉陵江流域最经典的诗画田园、巴蜀文化独具影响力的发源地、千古浪漫爱情圣地、天地人合一理念的展示台、嘉陵江农耕文明等五大品牌资源,被专家学者誉为“最浪漫的休闲家园”。整个旅游区以蜿蜒美丽的嘉陵江为轴线,沿江两岸规划了20余平方公里,分为三段、四功能片、十三区。三段即:嘉陵江大桥至相如客运中心港的核心段,相如客运中心港至马回电站生态奇观段,马回电站至中坝村的新农村田园风光段。四功能片即:嘉陵江码头古镇观光休闲片、浪漫家园漫滩生态观光休闲片、水上观光游乐片、新农村参观游览片。十三区包含以司马相如故宅为县治的相如故城、为纪念周敦颐而命名至今保存完好的周子古镇、龙角山、凤凰山、慕蔺山、嘉陵江村(相如里、文君里)、嘉陵江畔4000多亩的原生态漫滩湿地、

6、南充西山 AAAA

推荐6

  南充西山简介西山为南充著名风景名胜之地,不但有谢自然飞天这美丽传说,且南充人历有“三月三游西山”之盛举。南充古八景就有三景于此。“金泉夜月”传为袁天纲化金钗为水而成;“果山秋色”曾以黄果满山、刺槐林金秋送爽而著称;“栖乐灵池”虽置山颛,但不管如何干旱,此池清水满盈不涸,时人以池水浊清而判气象。西山集中了汉代以来的大量文物古迹,展现了南充市的文化传统和文明程度。唐代女诗人薛涛、宋代大诗人陆游等都曾流寓南充,赋诗盛赞西山美景。景区构成编辑南充西山风景区规划由六个景区和一条西河风景线组成。一核:指“三国文化之源”的三国文化主景的核心载体。两带:指以“万卷楼、开汉楼、栖乐寺”形成的文化景观带;玉屏山-插旗山-火风山-栖乐山-青龙山-马鞍山-元宝山“形成的自然景观带。三片:指风景区的南、北、中的三个片区;南部为西山片区,中部为西河片区,北部为青龙山片区。六区:指构成风景区的六个景区,分别是:万卷楼景……

7、南充凌云山 AAAA

推荐7

  南充凌云山简介 凌云山海拔562.6米,有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悬壶之独特地貌,山势连绵,林木参天,具有“雄、奇、险、幽”四大特色,山顶凌云古刹始建于汉末,现存真武宫为清道光年间重建,有遇仙岭、降魔台、老君洞、老龙洞、望夫崖、舍身崖、将军坟等自然奇观,享有“果郡灵山”之美誉。

8、大深南海 AAA

推荐8

  大深南海位于县境南部国道318线附近的大深南海,距县城30余公里,是50年代人工筑坝形成的中型水库,是蓬安最大的水利设施和重要旅游景点之一。游览大深南海,首先投入眼帘的是雄伟的水库大坝和别致的雕塑栏杆,坝高38米,长219米。坝外坡上题写的“大深南海”四个大字苍劲有力,雪白的栏杆上,栩栩如生的金鱼、海豚图案点缀其间,大门似两个倒置的海螺,别有韵味。往里去是水库管理部门所在地和供游客休息娱乐的宾馆。从大坝边荡舟,沿湖优美的大自然景色尽收眼底。沿湖山麓,怪石嶙峋,微波拍岸;碧水幽幽,波光闪烁。绿色的山坡上,牧童扬鞭,逍遥悠闲;茂密的丛林中,田舍错落,炊烟袅袅;蔚蓝的天幕上,白云如丝,大雁南归。山是座落在水上的岛,岛是飘浮在水上的山,湖光山色,如诗如画,分不清是山的倒影还是龙王的宫殿。南海上最美的是皇冠岛,又名帽尔梁,形似浮水彩帽。岛上柑桔满园,秋季树上黄橙橙的果实压弯枝条。柏树、青杠、桃竹、芦……

推荐9

禹迹山景区

  禹迹山景区禹迹山位于南部县碑院镇,距县城20余公里。地处嘉陵江中游,属大巴山余脉,海拔655米。禹迹山因大禹治水留下足迹而名,大禹胜迹至今犹存。禹迹山作为川东北地区重要的千年名胜之地自古有“阆南仙地”、“嘉陵第一名山”之美誉,也是历代先民朝山进香的佛教胜地。禹迹山居嘉陵江东岸,群山环合,雄伟蜿蜒,有“九龙捧圣”之势。东有鱼池山、金鸡岭之秀,西有飞来石之奇,涛涛松林,风光绮丽,佛光照影,云海蔚蔚。南部十四景之一的“禹迹晴岚”更添异彩。禹迹石、七星石、合和二仙、金龟朝圣等奇石景观遍布山林,尤其是山顶大面积的陆相沉积地貌堪为一大地质奇观。禹迹山大佛高18米,刻凿于唐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最大的石刻圆雕立佛,与乐山坐佛、大足卧佛并称为“巴蜀三大佛”,其仪态、神韵之美在四川大佛造像中堪称上乘。“五门合围”的禹迹山寨和古堡秘道构筑起四川境内至今保存规模最大和最完整的古代军事防御工事体系,形成“山是…

10、张澜纪念馆 AAA

推荐10

  张澜纪念馆原名“三圣宫”庙堂,始建于明成化年间(1465年),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作了第三次恢复性维修。1938年秋,周恩来同志在重庆约见张澜先生,建议他以民主人士身份在家乡办一所“富有革命朝气,具有民主气息”的学校,为国家和民族培养有用的人。为此张澜选址于该处,创办了南充私立建华中学,这里后来成为川北地下党活动的重要场所,并培养了大批的地下党员和革命志士。为了纪念和缅怀先生的历史功绩,1985年原南充市人民政府(今顺庆区)在建华中学旧居内设立张澜纪念室,由-同志亲笔题写了馆名,并于1992年正式对外开放,2006年4月张澜纪念室更名为张澜纪念馆。旧居为清代四合院式木结构古建筑,总占地1200余平方米,幽静而典雅,旧居内以大量珍贵史料、图片、实物,系统的展示和反映了张澜先生杰出的民主革命家、人民教育家、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光辉的一生。张澜旧居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

3. 四川旅游旅行社排行榜

你好,成都当地的较大旅行社如下。

四川青年旅行社,包含了旗下各个分社,比如云龙分社 少城分社等等,管理规范,覆盖面广。

康辉旅行社,国旅,光大旅行社,以上都是成都当地较大的旅行社,目前各地的热门旅游线路也基本上都是以上旅行社在发团。

4. 南充旅游公司排名

南充有以下旅游景点:

阆中古城

阆中古城位于南充市嘉陵江畔,古城三面环水,一面靠山,风景秀丽,自古有“阆苑仙境”之誉。阆中历史悠久,至今已有2300多年的历史,战国中期曾为巴国国都。

古城有多个入口,主要为状元坊,城内街道布局基本呈东西或南北走向,大多数十字路口都有清晰的导览图指示牌,绝不会迷路。

您可登上古城华光楼,可纵览古城全景。此外,古城南郊的锦屏山、与古城一江之隔的大佛寺和城西武庙街的名城展览馆,都是值得您驻足的好地方。

阆中贡院

阆中贡院位于阆中市学道街12号。清代考棚在城内学道街,清嘉靖年间重建,原由山门、廊道、考房、大殿、二殿、后殿和考生宿房组成。整个贡院至今保护较好。现存有卷棚式廊道,纵横共长50多米,廊道两旁的木栏上带有飞仙椅。左右有两排考室,各室相隔,饰以雕花。前院是考场,后院是斋舍,四周都是号房。

考试时按天、地、玄、黄编号,每间号房有进出小门一道。与大门相对的正厅是一楼一底的殿堂,这里是考官唱名、发卷、监考的地方。

汉桓侯祠(张飞庙)

汉桓侯祠,俗称张飞庙,是阆中古城西城景区的中心点

张飞庙在在经过两次重修后,除了将幸存的文物进行整理之外,一些著名的文人还重新题写了张飞庙的楹联。

因为身处古城之中,周边环境还有着浓郁的古城氛围。

张飞庙向左,经西街可以到四海楼,楼有苏轼所题楼名。

华光楼

阆中华光楼又称“古镇江楼”,是阆中古城现存的楼阁中建造最早又最宏伟壮观的一座,被称作“阆苑第一楼”,是阆中古城的标志性建筑。

该楼为过街楼,楼身建于5米高的石砌台基上,通高36米,三重檐歇山式屋顶。站在华光楼的北边,丹青城廓、嘉陵山水尽收眼底。

阆中古城步行街

古城步行街是指从阆中古城的状元坊到中天楼之间的那段距离,整条街都是各色商铺、小吃和醋。

5. 四川哪个旅行社最好

1、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2、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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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川旅行社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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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8同城】南充旅行社_南充旅行社报价_南充旅行社排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委办〔2018〕13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隐患排查零死角,整改整治零容忍,严管重罚零放过。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原因及延伸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编写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督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业的备案或审批以及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抄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台账、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共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建筑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做好灭火应急救援过程中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将消防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印发消防工作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指导、督促应急管理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违规设置影响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部门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储备粮、救灾物资存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培育发展消防装备(产品)制造业。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等火灾高发时段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八)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贸行业、非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超市、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省、市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企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八)自然、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十)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营业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针对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十一)积极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迅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三)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四)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五)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或火灾事故性质上与履职不到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委办〔2018〕13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隐患排查零死角,整改整治零容忍,严管重罚零放过。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原因及延伸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编写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督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业的备案或审批以及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抄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台账、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共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建筑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做好灭火应急救援过程中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将消防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印发消防工作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指导、督促应急管理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违规设置影响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部门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储备粮、救灾物资存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培育发展消防装备(产品)制造业。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等火灾高发时段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八)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贸行业、非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超市、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省、市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企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八)自然、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十)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营业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针对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十一)积极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迅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三)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四)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五)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或火灾事故性质上与履职不到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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